公告通知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均为3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决策以及技术和产品的发展方向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召集人或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主持;召集人不履行职务的,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1名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用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非隶属于战略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获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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